

为了几百元“好处费”,两个未成年人为境外电诈团伙实施“手机口”诈骗提供通信帮助,导致被害人被骗156万余元。在第3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,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谈到2025年办理的两名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时,依然痛心不已。
r2024年2月7日,合肥居民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,称其被骗156万余元。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侦查,并于2月18日至19日将犯罪嫌疑人金某、司某抓获归案。让办案民警意外的是,两人均未满17周岁。
r经查,2023年7月,金某多次伙同他人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“上卡”(即按照诈骗上线的指令拨打被害人电话,而后由上线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)以获利,并获取了联系境外电诈团伙的办法。2024年2月初,司某得知金某能与电诈上线搭线,为获得“好处费”,主动找到金某,约定互相配合“上卡”,挣得的“好处费”平分。
r按照两人的计划,先由金某登录手机中专门用于联系境外电诈团伙的专用App找到上线,并加入上线指定的QQ群。之后,司某用金某的手机与上线保持QQ语音通话,同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上线发送的被害人电话号码。其间,两部电话都处于免提状态,且距离很近。电话接通后,上线通过QQ语音与被害人直接通话(即“手机口”通话诈骗),诱导被害人下载指定软件,而后由另外人员接手实施诈骗。在重复上述操作将近3个小时后,上线给付了450元“好处费”,但均被司某一人拿走。
r当年2月20日,金某还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同日,经办案民警通知到案后,金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。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3200元,取得了被害人谅解。
r2024年10月25日,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该院经审查认为,司某、金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获得上线的“好处费”,仅知道上线可能在实施诈骗,但并没有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,也没有具体实施欺诈行为,只是通过网络在上游诈骗人员与被害人之间架设联系桥梁,为双方的通话提供通信帮助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审查起诉期间,司某、金某认罪认罚,并在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r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2025年5月,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;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盗窃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(马云东)
r(检察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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